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促进我校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校领导班子及二级院系班子考核指标,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健全学风建设评价体系。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成果的质量和贡献,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职称评定挂钩。 第六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在学校网站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将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在科技处网页或校内信息系统上公示,每年以汇编形式编印成册,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七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建立由党政一把手牵头的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突出其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作用。 三、职责任务 第八条 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全面领导和检查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 (二)制定并批准学校学风建设各项政策; (三)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四)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五)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申诉提出调解或处理意见; (七)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校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四、举报和查处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校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举报。在收到举报材料后,立即上报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 (二)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三)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听取各方意见; (四)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直接向市教委申诉; (五)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公示期满后,将调查结论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所有相关资料在校学风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对研究生给予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处理,其导师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应当对所有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